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84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东名村。
被执行人新乐万方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乐万方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终96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乐万方电力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