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02执54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解放路中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劳人仲调字(2020)第394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违约恢复执行条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和解期间内未能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