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02执5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执行人: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解放路中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劳人仲调字(2020)第393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违约恢复执行条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和解期间内未能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