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财保449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中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查封***提供担保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贵和水韵华庭3#楼7号沿街商铺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