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清申2号
申请人:新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新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麒天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新疆麒天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天电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指定清算组强制清算麒天电子公司。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麒天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天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判令麒天电子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39万元,要求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该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麒天电子公司负担。因麒天电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麒天电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天执字第163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3)天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麒天电子公司于2003年5月12日成立,经营期限至2013年5月12日,注册资本260万元,其股东***出资100万元(持股39%),***出资80万元(持股31%),王子(法定代表人)出资40万元(持股15%),**出资40万元(持股15%)。被申请人麒天电子公司自2012年5月经营期满后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营,且处于歇业状态至今。2018年11月23日,麒天电子公司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歇业、吊销之日起或者经营期限届满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但被申请人麒天电子公司至今未清算,该公司已符合强制清算条件,故申请人***工程公司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对麒天电子公司进行清算。
申请人***工程公司针对其请求及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2013)天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2013)天执字第1632-2号执行裁定书、新疆麒天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查询情况,用以证明被申请人麒天电子公司符合强制清算条件。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麒天电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2日,注册资本为2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子,营业期限为2003年5月12日至2013年5月12日,登记机关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3日,该公司被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是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人麒天电子公司至今未注销工商登记。
申请人***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麒天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天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判令麒天电子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39万元,要求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该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麒天电子公司负担。因麒天电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天山区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天执字第163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3)天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申请人麒天电子公司未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工程公司作为麒天电子公司的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指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被申请人麒天电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18年11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该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工程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麒天电子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新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新疆麒天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