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埃乐欣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616号
申请人: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158号1栋B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荣新起,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区源兴街351号。
法定代表人:艾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药业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卓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