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40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昆明路158号野马大厦1栋B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荣新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区工业园源兴街351号。
法定代表人:艾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市区法院2020年10月10日生效的(2020)新0104民初74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26645元,执行费33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吾斯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