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497号
原告: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8913F9B。
法定代表人:邓春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乾勇,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14272159G。
法定代表人:王海森,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6LNQR70。
法定代表人:曹林,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侨兴新城A区1幢商场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二分公司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达州市禾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均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常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