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2653号
申请执行人: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119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见,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中和姐儿堰路152号1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森,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3455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四川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222,942.21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629.42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7,571.63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李 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一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