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151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新宏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35号院1号楼2层225。
法定代表人:汪发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纵二路7-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逵,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满,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新宏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宏信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乔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新宏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法定代表人汪发彦,青乔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华新宏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书》;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工未支付工程款1519730.9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违约金702977.73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内容如下:一、工程名称为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水系一标园林弱电工程;二、工程地点为通州区行政中心;三、工程内容为设备购置、管线预埋、弱电设备及其他系统安装和调试;四、工程总造价暂计3 288 296.21元,最终结算款以甲方结算价格为准;五、工程款总额的17%作为甲方的管理费,工程款总额的83%为乙方的工程款(其中3%为质保金);六、合同签订10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弱电工程挖沟、管线敷设进度达工程的百分之七十时,支付工程总额的20%,管线敷设完毕,设备到场安装调试前,支付工程总额的30%,弱电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30天内支付20%,剩余3%作为保修卡,质保期满支付;七、无合理理由,中途解除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履行部分工程款总额的40%,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款额和逾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合同就其他事项也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至2018年10月15日,涉案工程管线全部敷设完毕,设备到场准备调试安装,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至工程总额的60%,即为1 972 977.73元,被告在仅支付1 270 583.49元之后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不予理会,原告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无法继续进行施工。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反诉原告)青乔园林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和原告签订合同后,支付了首期百分之十的工程款30万元,原告开始施工就不按照施工标准进行,被告拒绝支付第二期的工程款。过春节后,经过协商,原告说收到第二期工程款后开始更改,在收到第二期工程款后原告仍然没有更改,还在继续要工程款,要了两次。在四月份,原告将相关的设备拆卸走了,我方也报了警。鉴于原告没有按照标准施工,施工材料及施工要求不能满足设计标准,被告有理由停止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鉴于原告的工程质量,原告违背了合同约定的最根本标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青乔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书》于2019年4月20日解除;2.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工程款570583.49元;3.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绿地恢复费用502 972.73元;4.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对于工程名称、地点、工程内容、工程总造价、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司法鉴定,原告的施工严重违反合同约定。2018年6月,项目业主给甲方下发整改通知,要求乙方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原告一直敷衍并继续施工,被告拒绝支付进度款,后来在业主协调下,原告同意收到进度款后立即按照设计整改,在业主直接支付原告970 583.49元后,原告没有进行任何整改,并且继续讨要工程款。被告和业主不再支付进度款,原告于2019年4月把部分设备拆卸弄走,被告报警,多次催促下,原告不予理会,被告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无法交付工程。故提起本案反诉。
针对青乔园林公司的反诉,华新宏信公司辩称:1.双方的合同当时没有解除,合同当中也没有约定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且诉讼前被告没有给我们发过解除合同通知,故认为诉争合同至今没有解除。2.关于被告的第二、三项反诉请求不认可,请求法院予以驳回。首先,工程现状是按照被告的指示完成的,鉴定结论中对于合同不符合的地方应当视为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变更,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另外,在本案现场鉴定前,现在整个诉讼涉及工程已经全部移交给总发包人,且经过竣工验收。反诉原告主张的两项损失,没有证据支持,损失没有实际发生。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青乔园林公司(甲方)与华新宏信公司(乙方)签订《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水系一园林弱电工程,工程地点:通州区行政副中心,工程范围:智能控制、广播及管线预埋工程系统,工程内容:设备购置、管线预埋、弱电设备及其它系统安装和调试。第二条设备要求及设备清单(详见清单附件)。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应当是全新的且是合同指定的产品。设备清单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设备清单由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并予以确认,经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部分。第三条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一、本工程总造价约:RMB3 288 296.21元:大写叁佰贰拾捌万捌仟贰佰玖拾陆元贰角壹分。二、因本项目具体施工图纸未确定,最终结算款以甲方结算价格为准。三、工程款支付方式:1.以业主方每次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的17%作为甲方的管理费(其中2%为质保款),83%作为乙方的工程款(其中3%为质保款)。2.乙方负责开具结算总价83%款项的发票(发票为10%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17%的管理费若需我方开具发票,相应税率费用由甲方承担。3.支付工程款方式:(1)合同签订10日内,付工程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2)弱电工程挖沟、管线敷设进度达工程的百分之七十时,支付工程总额的20%。(3)管线敷设完毕,设备到场安装调试前,支付工程总额30%。(4)弱电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30天内支付20%。(5)工程保修款为3%,质保期满支付。(6)项目洽商变更费用,通过审计后并结算,甲方按比例支付结算工程款。(7)若该工程产生洽商,乙方需配合完成项目审计,结算款作为给乙方付款的依据。4.上述工程款包括工程设备、部件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和贰年期的设备保修、维护费用。第四条工程建设期限。合同签订后,根据甲乙双方商定日期,7天内入场(于2018年5月12日开工,其进度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第五条产品质量及安装调试要求。1.乙方按照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方案,并提供各设备有关品质证明书,合格证,说明书,相关软件资料文件等。2.乙方保证本项目所供产品为合同中指定的产品,且包装为原包装,内外包装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更换合格产品直至合同解除。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产品进场时乙方提供供货证明,经甲方验收,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发现非正品一律以一赔十。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配合甲方进行图纸确认,在甲方对设计图纸确认后,方能开始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和维护,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4.系统安装、调试过程中如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立即返工直到达到标准。5.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保证以下起码标准:(1)所有线路封闭,不存在任何管线外露;(2)所有隐蔽工程在甲方检验并书面确认后进行隐蔽;(3)所有线路排线科学、有序,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线路混乱不清、短路的情况。7.由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和电源。第六条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1.乙方所供设备均以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为技术标准,该等设备应能达到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产品,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对系统布线、设备质保期限为贰年。3.工程完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保证在甲方提出后24小时内派人员检修完成。……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2)无合理理由,中途解除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履行部分工程款总额的40%;……(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根据逾期款额和预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权利单方面停止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所有款项未结清前,合同内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2、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的以下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更换、重做、维修等义务外,直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进展,或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A、提供的设备不符合附件清单所列明细或技术要求;B、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非甲方原因工期延期超过30日;C、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交付工程。……(3)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工程的安装调试,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的,乙方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作为逾期滞纳金支付给甲方;甲方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应款项给乙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的滞纳金支付给乙方。(4)因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零配件质量问题或施工过程中的疏漏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施工合同附件中附有《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清单概预算表》《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
施工合同签订后,华新宏信公司于2018年5月进场施工。2018年5月29日,青乔园林公司向华新宏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8年7月27日,青乔园林公司向华新宏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18年8月1日,青乔园林公司向华新宏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18年10月25日,北京龙腾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向华新宏信公司支付工程款570 583.49元。庭审过程中,华新宏信公司认可共收到青乔园林公司给付的工程款1
270 583.49元。2018年10月15日,华新宏信公司将管线敷设完毕,设备到场安装调试前,华新宏信公司停止施工。2019年4月,华新宏信公司将安装调试设备从施工现场运走,青乔园林公司报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乔园林公司提起鉴定申请,请求对北京市通州区行政副中心行政办公区水系一标园林弱电工程中华新宏信公司铺设的管线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涉案工程中过桥管为PVC电力管,不符合设计要求。2.A1#井南侧、A1#井北侧、A2#井南侧、A2#井北侧、A3#井南侧、B1#井东侧、B1#井北侧、B2#井南侧、B3#井北侧、B4#井西侧、B4#井东南侧、B5#井东侧、B5#井西侧、B6#井南侧、B6#井北侧、B7#井南侧、B7#井西侧、B8#井东侧、B8#井北侧、B9#井东侧、B9#井南侧、B10#井西侧、B10#井西南侧、B11#井西侧、B11#井北侧、C1#井~C2#井区间及C4#井~C5#井区间管线均未采用8根四孔塑合金格栅管,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电缆排管不符。3.A1#井至A2#井区间、A2#井至A3#井区间、B2#与B3#井以西(B区河道东岸)区域、C1#井~C2#井区间及C4#井~C5#井区间管线无混凝土包封,上述现象与双方当事人约定不符。4.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C1#井~C3#井区间管线未施工。
本院认为,本案中,青乔园林公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可涉案总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了,分项工程并未验收。依据涉案工程的客观现状,华新宏信公司与青乔园林公司双方签订的《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华新宏信公司据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且要求青乔园林公司支付已施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庭审过程中,青乔园林公司不认可华新宏信公司关于其已完工工程量的主张,且双方对于华新宏信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并未进行结算,双方同意庭后进行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双方对于已完工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形下,本院无法迳行裁判。青乔园林公司的反诉请求,系针对华新宏信公司的本诉请求提出的反请求,在华新宏信公司的本诉请求无法处理的情形下,青乔园林公司的反诉请求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新宏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玲
人 民 陪 审 员 韩艳清
人 民 陪 审 员 贺志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翠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