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5526号
原告:昆山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柏庐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1976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北路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33100512。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昆山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昆山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山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