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1575号
申请人执行人臧延庆,男,汉族,1942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西二环路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国臣,职务不详。
本院的(2016)晋0105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斐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江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