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民初826号
原告:湖南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2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廖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子元,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婷,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西二环路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国臣。
原告湖南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 勇
审 判 员  黄强中
审 判 员  龙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凡洁
书 记 员  刘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