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民申14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5年3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平气,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1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市西二环路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旗,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号楼**层****号。
负责人:张国旗,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密市润禾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兰,女,汉族,约35岁,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旗、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市润禾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民终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民终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对该判决不服,但其却于2019年7月19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XX刚
审判员  王跃民
审判员  蔡宁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