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润禾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等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402民初2748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臣,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长治市润禾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堠北庄乡小庄村。
被告:王卫星,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卫星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臣、被告王卫星涉嫌刑事犯罪,现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导致本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无法开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孟淑珍
审判员  李惠园
审判员  王宁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