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资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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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11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市。******
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西二环路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资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长治市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郊劳人仲裁字[2017]18-0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5217元,执行费50元,共计5267元。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针对系列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予以查封,并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待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所有财产予以拍卖后,再行分配。故对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案件款526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卫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