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6018号
原告:北京艺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21层2506。
法定代表人:韩长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曼,北京天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11号3层301-330。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北京艺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中,原告北京艺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艺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艺林******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会芳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