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财保00030号
申请人: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昆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通化路7号青怡坊市场综合楼1幢1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申请人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以等价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路XXXX号的房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审判员孙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