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诚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诚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终3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春诚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15街区81栋1楼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杜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磐谷商务港1号楼10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良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有,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凤,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诚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民法院(2018)吉019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民法院(2018)吉019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诚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96元、上诉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贺银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