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诚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观石材经销处与长春诚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1民初02074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观石材经销处,住所吉林省长春经开区。
经营者:关某。
被告:长春诚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观石材经销处与被告长春诚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观石材经销处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观石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观石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计2,211元,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观石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周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