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34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曲阳县小明石材雕刻厂,住所地曲阳县。
负责人:张永立,该公司投资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阳县小明石材雕刻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634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115万元,缴纳执行费141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9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7月17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7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彭世荣
审判员 王玉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