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2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上党区。
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南宋乡南宋村。
本院执行***与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1民初102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608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茹海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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