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421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屯留县。
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县南宋乡南宋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县劳动仲裁委(2018)长县劳人仲裁字第0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126511.44元(含案件执行费1771元)至长治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茹海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