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421执455号
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劳动仲裁委(2018)长县劳人仲裁字第0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按裁决书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9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61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78元、医药费1176.44元,共计124740.44元;
2、承担案件执行费1771元。
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郭田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韩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