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南宋乡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1)晋0404执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