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南宋乡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1)晋0404执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