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执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潞城市。
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南宋乡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山西长治鑫通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308372.5元(含案件受理费3972.5元,执行费4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