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1329号
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95729307P。
法定代表人:孙成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红,舒城县干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与儿街镇大沙埂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8153136XH。
法定代表人:陈正豪,经理。
被告: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南港滨河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3418072R。
法定代表人:束传存,经理。
第三人:吕长明,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第三人:龚义聪,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吕长明、龚义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樊高峰
人民陪审员  刘德全
人民陪审员  苏少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华 梅
书 记 员  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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