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780号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殿楼,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雷,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
被告:蚌埠森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束传存,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森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13日立案,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