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3民初3121号之一
原告:南陵县仕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何湾街道南丫路边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T5BJ56K。
法定代表人:杨正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南港镇南港滨河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3418072R。
法定代表人:束传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陵县仕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南陵县仕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陵县仕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陵县仕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元,保全费445元,合计877元,由原告南陵县仕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诗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