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2449号之二 原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皖0210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现原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对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准许原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