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2449号之二
原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皖0210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现原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对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准许原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