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执3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三元工业园集中区六区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79642424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南港镇南港滨河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341807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伟业大厦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754855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12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日达成和解,该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210执18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