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8民初147号
原告:舒城县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水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5MB1A02429X。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温泉镇莲花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W35JM03。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南港滨河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3418072R。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舒城县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于2024年2月2日以被告***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已被解除冻结且已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城县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舒城县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