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397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益民。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高农生物园总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裴楠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合竹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付晓斐
(代)书记员  朱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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