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

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甘肃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甘0622民初1725号
原告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与被告甘肃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被告恒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双方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10月27日,海纳公司(甲方)与恒峰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海纳公司为恒峰公司生产加工8001米PVC-M给水管(DN200×3.9×9m),单价37元/米(配送DN200橡胶圈),合同总价款296037元,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及结算方式,在结算方式及期限条款中,双方约定如乙方所需材料数量发生变动,必须及时提供货物清单变更通知给甲方。货款在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否则以银行利息四倍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海纳公司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3月25日,共计向恒峰公司供货总计价款427887元。期间恒峰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给付海纳公司货款139860元,剩余货款拖欠未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违约金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海纳公司与恒峰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恒峰公司因所需材料数量发生变化,海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就恒峰公司发生变动的部分继续履行供货协议至2020年3月25日,现恒峰公司对后期增加部分的货款金额及欠款数额并无异议。因后期供货数量及时间发生变动,现海纳公司以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作为付款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海纳公司在计算违约金时已经扣除了已付货款,其要求从2020年3月26日就剩余货款承担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恒峰公司只认可合同金额部分的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甘肃海纳塑业有限公司货款288027元、违约金44356.16元,合计332383.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5.75元,减半收取3142.88元,由甘肃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文霞
法官助理    贾永芳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