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

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与潍坊富鑫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乐民初字第38号
原告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富鑫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秉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富鑫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楼房两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