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乐乔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挖掘机两台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葛春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