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5民初487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
被告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东营市银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人诉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G×××××号轿车、鲁E×××××号货车两辆,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G×××××号轿车、鲁E×××××号货车两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