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

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25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红河镇平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165761078E。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