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乐法执字第294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乐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