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25财保268号
申请人:*祥春,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委托代理人:***,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昌乐县平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龙腾金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16576107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祥春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