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7931201J11。
法定代表人:董兴磊。
被执行人: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南首,组织机构代码:562520358。
法定代表人:陈晓芹。
被执行人: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永顺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61373103。
法定代表人:王宪梅。
被执行人:潍坊市至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南首,组织机构代码:78614139X。
法定代表人:王宪岗。
被执行人: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97304254。
法定代表人:戴成升。
被执行人:潍坊大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组织机构代码:733694361。
法定代表人:马玉秋。
被执行人:戴成升,男,1966年1月2日,汉族,住潍坊市昌乐县。
被执行人:赵俊卿,女,1966年4月10日,汉族,住潍坊市昌乐县。
被执行人:刘保军,男,1973年3月20日,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马玉秋,女,1970年11月21日,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陈晓芹,女,1977年9月13日,汉族,住潍坊市。
被执行人:王宪良,男,1973年7月18日,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至尊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宇经贸有限公司、戴成升、赵俊卿、刘保军、马玉秋、陈晓芹、王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至尊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宇经贸有限公司、戴成升、赵俊卿、刘保军、马玉秋、陈晓芹、王宪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720000元等损失。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至尊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宇经贸有限公司、戴成升、赵俊卿、刘保军、马玉秋、陈晓芹、王宪良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3月10日、2020年6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至尊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宇经贸有限公司、戴成升、赵俊卿、刘保军、马玉秋、陈晓芹、王宪良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2、2020年6月17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0年6月1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房丽丽
人民陪审员  戴 飞
人民陪审员  李宏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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