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25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义善,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杰,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成升,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斌,经理。
被执行人郭树杰,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戴成升,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执行人赵俊卿,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赵玉斌,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郭树杰、戴成升、赵俊卿、赵玉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鲁0725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能一次性付清,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款期限较长,该案属于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25执178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此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钟德军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