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赵玉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25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赵玉斌。
被执行人***,系被执行人赵玉斌之妻。
被执行人戴成升。
被执行人赵俊卿。
被执行人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戴成升。
被执行人程培温。
被执行人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马路6号。
法定代表人程培温。
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温州工业园宝石街路南西首。
法定代表人赵玉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告赵玉斌、***、戴成升、赵俊卿、程培温、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山东乐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孙 尧
审判员  田守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