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保249号

申请保全人: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方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72851898M。

法定代表人:王义善,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三庙村北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66701655M。

法定代表人:郭树杰,经理。

被保全人:郭树杰,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保全人: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97304254Y。

法定代表人:戴成升,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昌乐县温州工业园宝石街路南西首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657942601。

法定代表人:赵玉斌,经理。

被保全人:戴成升,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保全人:赵俊卿,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保全人:赵玉斌,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树杰、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戴成升、赵俊卿、赵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8)鲁0725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