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山东金泽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87号金融服务区E座2号楼1-3层
负责人:马涛,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昌乐县温州工业园宝石街路南西首。
法定代表人:赵玉斌,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南街与大沂路交叉路口西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戴成升,经理。
被执行人赵玉斌。
被执行人张玉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玉斌、张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5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7879507.90元。本院已于2020年02月21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
1、2020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线上查控情况:2020年2月25日、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2日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范围(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2、2020年2月25日、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2日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范围(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被执行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V×××××号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G×××××号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鲁G×××××号、鲁G×××××号机动车两辆,被执行人张玉芳名下鲁V×××××号机动车一辆。
3、2020年2月25日、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2日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范围(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被执行人赵玉斌名下位于潍城区芙蓉街429号××4单元202室房产,被执行人张玉芳名下位于昌乐县昌盛街××17号楼1单元602室及昌乐县昌盛街××17号楼无地下14储藏室,上述涉案房产已被抵押并被各地法院多次查封。
4、2020年6月2日,约谈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告知了我院查控情况及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放弃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院采取的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V×××××号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G×××××号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鲁G×××××号、鲁G×××××号机动车两辆,被执行人张玉芳名下鲁V×××××号机动车一辆,机动车所在地不明,暂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赵玉斌名下位于潍城区芙蓉街429号××4单元202室房产,被执行人张玉芳名下位于昌乐县昌盛街××17号楼1单元602室及昌乐县昌盛街××17号楼无地下14储藏室均被各地法院多次查封,我院暂无法对其进行处置。
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661882.0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7217625.89元。
经依法调查,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波
审判员 张文智
审判员 郭介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