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异1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潍坊华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66701655M。
法定代表人:郭树杰,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97304254Y。
法定代表人:戴耀海,经理。
第三人:戴成升,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信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华强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信丰公司股东戴成升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6年3月10日,原告华强公司与被告信丰公司达成(2015)乐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信丰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华强公司垫付款263538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9日起,按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利率27‰计算)。因被执行人信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725执1526号。2016年11月30日,该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信丰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成立。2011年11月24日,信丰公司进行投资人变更,将“股东(发起人)戴成升认缴出资133万元、股东(发起人)宋中江认缴出资100万元、股东(发起人)代纯祥认缴出资67万元”变更为“股东(发起人)戴成升认缴出资1300万元”。信丰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信丰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戴成升持股100%为公司唯一股东。2021年9月23日,信丰公司又进行投资人变更,将“股东(发起人)戴成升认缴出资1300万元”变更为“股东(发起人)戴成升认缴出资1079万元、股东(发起人)曹少春认缴出资221万元”,法定代表人由“戴成升”变更为“戴耀海”。变更后,戴成升持股比例为83%,曹少春持股比例为17%。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信丰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2016)鲁0725执1526号执行案件中(2015)乐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第三人戴成升作为当时该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现申请人华强公司申请追加戴成升为(2016)鲁0725执152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人戴成升应对信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戴成升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戴成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关于(2015)乐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孟俊良
审判员  葛明顺
审判员  刘世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