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恢387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义善,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树杰,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成升,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郭树杰,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戴成升,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执行人:赵俊卿,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郭树杰、戴成升、赵俊卿、***(2018)鲁0725民初333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5执恢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政
审判员 钟德军
审判员 孟俊良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执行员 刘锦东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