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973042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赵俊卿,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俊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25民初1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世勇
审判员 杨书坤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