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29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郭庄镇野马村。法定代表人:钱振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河北省平山县平山镇建材街。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29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两次总对总查询,查询了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机动车、股权及有价证券等工商信息情况;2、向有关管理部门调查了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产登记情况;3、依法向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向有关单位查询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性权益。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4.8975万元,执行费1489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经电话约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29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桂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