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29执13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
第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与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向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第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献县恒亿铸造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130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清偿。
二、收到本裁定后,扔擅自向被执行人河北世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三、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四、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执行员  张桂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广杰